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4〕051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x。
现查明:2024年1月4日唐山xxxx有限公司从天津市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后又将该双氧水卖给xx环保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唐山xxxx有限公司在买卖双氧水过程中未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接受证据材料3、进货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