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658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10日16时许,张x驾驶xxxxxx/冀ARJ36牵引车由东xx行驶至唐x高速曹xx连接线与唐xx外环交叉口西x1公里处,与由西xx行驶的xxxxxx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轻型货车司机孙xx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张x弃车逃逸。交警到达现场后,张x谎称系其驾驶xxxxxx/冀ARJ36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张x在交警进行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以上事实有张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