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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98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3:05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98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 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06日23时14分许,在南堡开发区开放路悦城雅居门口处,闫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开放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xx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x受伤,xxxxxx小型轿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闫xx弃车逃逸,闫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x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的伤情属轻伤壹级 。

以上事实有闫xx的供述和辩解,张x的询问笔录,马xx、史xx、杨xx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文书,张x诊断证明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