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37号
违法行为人田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2月23日,因2021.10.25金鼎ktv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7年10月19日,因xxxxxx徐x被强奸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3年12月25日,因田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0月31日,因田x驾驶证吊销其间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6月18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5月10日21时许,在曹x甸区兴海大街中段,田x驾驶xxxxxx轿车与戴xx停放在路边的xxxxxx发生交通事故,田x弃车逃逸,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田x驾驶证为吊销状态。
以上事实有田x本人供述、戴xx陈述、事故现场视频、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络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