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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58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4:37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5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14日14时30分许,崔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迁曹x与西x路东200米x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82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车的驾驶员崔xx带至曹x甸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酒精鉴定。 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41mg/100ml,未构成危险驾驶。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21年11月14日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xxxxxxxxxxxxxxxxxx号:130xxxxxxxxxxxx2485号), 本次违法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酒驾查询证明、崔xx的询问笔录、呼吸式检测结果、崔xx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录像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