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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44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5:19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44号

违法行为人葛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23日18时许,葛x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在渤海大道与通x路交叉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给葛x测的酒,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葛x的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14.45mg/100ml,经调查,葛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经公安网络查询,葛x在2019年4月22日在栾x公路xxx里xxxxxxxxxxxxx队查获并处罚,该次酒驾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葛x询问笔录、证人张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葛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