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575号
违法行为人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5日15时许,屠xx驾驶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新城古xx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屠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屠xx在2016年2月10日15时32分在唐山市乐北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该次酒驾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查询证明、屠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