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34号
违法行为人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05月27日07时00分许,周x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xx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海路一农场红绿灯口南200米xx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xx伟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x、姚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为,周x承担全部责任,姚xx无责任。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