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57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7:35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57号

违法行为人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xx市姜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1日00时50分许,郝xx驾驶xxxxxx/xxx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沿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赞镇xxxxxx里处,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了碰撞,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郝xx受伤,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x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委托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郝xx的抽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65.21mg/100ml,经xx交管六合一平台查询xxx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为营运车辆。郝xx涉嫌酒后驾驶营运车。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询问笔录。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