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5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10月27日,因王xx开设赌场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7月14日14时许,王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曹xx区永丰路时x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立即对驾驶员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执勤民警立即将涉嫌醉酒驾驶驾驶员王xx带至曹xx区医院进行采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xx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王x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7.78mg/100ml,王xx涉嫌危险驾驶,因王xx本次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次危险驾驶不予立案,后经xx交管六合一平台查询王xx于2016年1月27日在曹xx区希望路与友谊路口因酒后驾驶被曹xx区交警支队三大队处罚,故本次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王xx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