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1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5月14日20时46分,李xx因酒后驾驶被曹xx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
现查明:2024年07月12日13时16分许,李xx驾驶xxxxxx行驶至曹xx区唐xx与滨海大街交叉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7mg/100ml,经xx交管六合一平台系统查询,李xx于2020年5月14日20时46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处罚决定书编号为130xxxxxxxxxxxx7401号,李xx本次违法为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李xx询问笔录、现场查获录像、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