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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68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9:28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6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15日22时许,王洪x驾驶xxxxxx微型轿车在通海路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王洪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唐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洪x血液酒精含量为88.88mg/100ml,经调查,王洪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经公安网络查询,王洪x在2019年01月23日在唐x高速公路xxxx里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x高速交警查获并处罚,该次酒驾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酒驾查询记录证明、王洪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