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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47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49:55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064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李x设在2017年10月05日在北郑220国道xxxx里xxxxxxxxxxxxx队因酒驾被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07月16日14时许,李x设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李xx因酒后驾驶被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x设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李x设在2017年10月05日在北郑220国道xxxx里xxxxxxxxxxxxx队因酒驾被查获并处罚,该次酒驾属于再次饮酒驾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李x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