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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4〕0573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51:37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4〕057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自治区xx市xx区xx镇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4日凌晨1时x在南堡开发区7天优品酒店310房间内以1000元的价格与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辨认材料3、指认材料4、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