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677号
违法行为人冯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冯xx为了谋取利益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农商银行卡(623xxxxxxxxxxxx3405)、建设银行卡(621xxxxxxxxxxxx3513)出借给他人代购物品并转账,一:2024年7月15日其建设银行卡x收到不相识人员xx转入的一万元,后按照上线要求通过网络京东平台花费9880元购买黄金,在不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按照对方要求将购买黄金邮寄给指定人员,二:2024年7月15日其农商银行卡收到不相识人员蒋x转入的三万元,在明知银行卡被限制支付的情况下,按照对方的要求将一万元转入徐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xxxxxxxxxxxx4216),将一万元转入郭xx的工商银行卡x(621xxxxxxxxxxxx1693)将四千元转入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经查,2024年7月15日蒋x转入其农商银行卡x的三万元钱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冯xx的陈述、银行流水、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