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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新刑)行罚决字〔2024〕0551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52:29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刑)行罚决字〔2024〕0551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赵xx于2024年6月23日在华北理工大学宿舍上网时,通过网上认识的介绍人干手机口,以打电话的形式从中获利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