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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新刑)行罚决字〔2024〕0635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53:01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刑)行罚决字〔2024〕0635号

违法行为人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16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王x在2024年7月7日在小红书看到兼职广告,期间加上好友被拉到了飞机软件群,群里面招聘话务员王x应聘成功,上家答应打一个电话20元,王x从7月7日一直干到7月1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证言,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000元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