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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16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09:57:48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1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12月05日,因2014.12.5刘x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07月12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所民警在对有吸毒史人员刘xx的毛发进行采集并检验时,发现刘xx的检验结果呈冰毒阳性。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毛发中呈冰毒阳性。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海镇派出所侯x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