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553号
违法行为人汪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x组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工业区和韵路天堃公司西侧海域,汪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以上事实有汪x的陈述、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远大桥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