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50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0:08:17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5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镇xx庄东北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王xx在家中非法种植罂粟72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