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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538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0:09:4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0538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9月08日,因王xx报被诈骗,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2月26日,因李x被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6月21日16时,陈勇x、李x、唐xx事前经过预谋、组织由唐山市丰南区驾驶xxxxxx轿车流窜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准备实施盗窃,2024年6月21日20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东风道家家乐超市,三人按照分工盗窃店内收银台抽屉中现金70元和价值50元的槟榔一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警材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勇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