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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0540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0:10:26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0540号

违法行为人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矿区xxxx号x栋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日17时许,曾宇x与王xx等人在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文创商业街青花椒烤鱼店吃饭过程中,曾宇x因酒后滋事,先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后动手殴打及前来劝架的刘x,经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文书,刘x之损伤属轻微伤。同时,在派出所警务人员出警过程中,曾宇x有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曾宇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