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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559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0:10:58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559号

违法行为人康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2月21日,因康x、康xx扰乱到位秩序案,被固安县公安局罚款。 2018年09月19日,因张xx等人赌博案,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5月15日10时许,在河北科技学院38号楼万桦商贸二楼办公室、楼梯口,康x因怀疑孟xx偷盗办公室内东西,想将孟xx带至公安机关,孟xx不顺从,于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强行拽、抓孟xx后脖领,并将孟xx拽上车,孟xx趁康x不注意时逃离,并报警。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陈述,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