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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66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0:11: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66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08日下午,王x三、张xx等人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张xx北街郑xx家参与赌博,郑xx为赌博提供了地点。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十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