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0586号
违法行为人洪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xx街道xxxx别墅区己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6日上午,在华北理工大学HA教学楼4楼402号教室外楼道,洪xx与女朋友白xx因琐事发生口角,洪xx用双手强行拖拽白xx,致白xx倒地,洪xx将白xx扶起后,白xx来到教学楼外空地处,洪xx继续纠缠白xx,并将白xx撞倒在地,经鉴定,白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洪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