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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663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1:03:35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663号

违法行为人信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22日11时许,我单位接邯郸市公安交办案件线索,曹x甸区xxxxx村信英x在2023年5月份在网上多次购买易制爆化学试剂,我所依法立案。经口头传唤信英x,信英x对自己在2023年5月份多次从网上购买国家管制,易制爆化学品氯酸钾,氯化汞,过氧化钠,高xx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信英x住处检查时发现遗存的国家管制,易制爆化学品氯酸钾5xxxx,氯化汞58.5克,过氧化钠7xxxxx,高xx500毫升。

以上事实有信英x供述,检查笔录及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信xxx罚款壹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1.5克氯酸钾,735.6克过氧化钠,58.5克氯化汞,500毫克高氯酸。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