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71号
违法行为人史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09日03时许,蒙xx(男,1988年02月1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xxx村)报警:在唐x高速曹xx工业区出口有一辆一汽牌大货车(冀xxxxxx)使用小客车(冀xxxxxx)ETC驶出高速,我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此ETC显示从内蒙古大东路高速驶入,显示缴费332.17元,实际大货车应缴费2800元左右,此案受理行政案件,现场视频已管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报案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