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72号
违法行为人史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09日03时许,蒙xx(男,1988年02月1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报警:在曹xx工业区xxxxxx号出口有3辆大货车闯卡驶出高速,3辆货车分别是中国重汽货车(冀xxxxxx)、第二辆车GJxxxx,第三辆是大运重卡(冀xxxxxx),3辆车未缴费先后驶出高速。后通过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史x驾驶的冀xJxxxx大车x2024年6月9日凌晨准备采取大车小标的方式脱逃高速费,后收费站人员及时发现,现场工作人员站在收费通道进行拦截,史xx没有听从收费站工作人员指挥,并强行闯卡。上述三辆逃费车辆涉案价值共4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报案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