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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74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04:1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74号

违法行为人史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1月13日,因王xx被伤害案,被蔚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6月09日03时许,蒙xx(男,1988年02月1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报警:在曹xx工业区xxxxxx号出口有3辆大货车闯卡驶出高速,我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3辆货车分别是中国重汽货车(冀xxxxxx)、第二辆驶出车信息不详,第三辆是大运重卡(冀xxxxxx),3辆车未缴费先后驶出高速,此案受理刑事案件,现场视频已管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报案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