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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55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12:1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55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场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12月03日,因2019.8.10秦xx被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6月22日 1时许,在曹xx区唐xxxxx烧烤赵x与郎x、苏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x对郎x、苏x二人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赵x的陈述与申辩、郎x的陈述、苏x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