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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37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13:1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37号

违法行为人韩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名居xx-2-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5月16日18时许,在曹x甸区唐海镇震旭幼儿园,韩xx与宁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韩xx对宁xx进行殴打。2024年05月22日19时许,在曹x甸区唐海镇xxxxx区内,韩xx又对宁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韩xx的陈述和申辩、宁xx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合并执行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