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62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11日14时30分许,蒙xx(1988年02月1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凌晨4点22分称在曹xx工业区收费站出口12道称一辆货车因轴距问题未能通过ETC,下车之后因收费站员工联系高速交警反应其超载问题,之后货车司机上车进行闯卡,此警情受理行政案件。经侦查,李xx因到高速口交费,ETC显示信息不符,收费站工作人员欲联系上报,李xx怕交警、路政到达现场,所以闯卡。后李xx已主动到收费站将其费用补交。
以上事实有蒙xx、李xx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