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654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9日8时许,违法嫌疑人吴xx与刘xx在曹x甸区xxxxxxxxx号楼xxxxxxx室的出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行为。2024年7月19日,违法嫌疑人吴xx被我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违法嫌疑人吴xx本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