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65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乡刘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8日19时许,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位于xx甸区xxxxxxxxx号楼xxxxxxx室的出租房内,刘xx与李xx从事卖淫嫖娼行为,2024年7月18日,李xx到我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