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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600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16:3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60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xx市xxxxxxxx自治旗xx镇xx村xxx室xx5,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8日20时许,曹x甸区xxxxxxxxx号楼xxxxxxx室的出租房内,刘xx与陈x合从事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手机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