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58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xx市xx旗xxxxx村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9日11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xxxxxx号楼xxxxxxx室的出租房内,刘xx与王xx从事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微信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