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676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1月16日,因2020.11.16杨xx、王xx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1月2日 22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x号包x,杨xx与邱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杨xx对邱xx进行殴打,致使邱xx受伤。经xx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邱xx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与申辩、邱xx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