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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4〕0632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22:0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4〕0632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区xxxxxx号xx栋xx元,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7日6时许,闫xx趁四周无人之际,在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区一期底商诚鑫水果店门口盗窃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询问,闫xx对自己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闫xx盗窃的爱玛牌电动车于2024 年 06 月27日在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区域内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佰柒拾xx(¥373.00)。

以上事实有闫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