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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67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22:3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56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4月17日,因4.10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4年04月08日下午,张xx、王xx等人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张xx北街郑xx家赌博。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