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541号
违法行为人赵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0月28日,因2020.8.26唐海汽车站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5月18日,赵xx在曹x甸汽车客运站劝解乘客退票,扰乱客运站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乘客购票退票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