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590号
违法行为人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01日,因谢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3月15日,因2023.2.9三小小市场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唐xx派出所罚款。 2016年06月09日,因谢xx寻衅滋事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6月25日21时许,唐xx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处置唐xx幸福花园xx烧烤店结账纠纷时,谢xx对出警民警、辅警进行辱骂,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出警经过、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