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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549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23:5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0549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1月04日,因一路购物广场西侧乐购鞋吧店吴x燃放烟花爆竹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月14日8时x,吴x驾驶xxxxxx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唐x高速曹x甸湿地收费站使用xxxxxx临时号牌驶入唐x高速公路,后于当日10时x在北京大兴机场高速礼贤南收费站未交费闯卡驶出高速,造成高速通行费、CPC高速通行卡等损失共计136元,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陈述、证人证言、高速通行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