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0652号
违法行为人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10日及2024年6月11日,潘xx以施工车辆把潘xx铺在地上的电缆轧坏为由,在xxxxxx村一道档东边空地,以拖拉机堵路、人身拦截的方式拦截施工车辆。当事人及处警民警多次就压坏电缆赔偿事宜对其进行劝说,也告知潘xx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潘xx拦截车辆的行为予以制止。但潘xx依旧拦截施工车辆,并采用自残的方式用自己的头往被阻拦车辆的车头上撞。
以上事实有现场处警音视频、潘xx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