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0615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自治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12日21时许,马xx作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xxx区旺宝旅馆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宋xx、李xx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住宿旅客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