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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542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25:4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542号

违法行为人华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洪xx。

现查明:2024年07月03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硝酸数量为7000ml,硝酸使用登记本为记录为6500ml,经核查,管理员在出库登记中,误将出库的500ml盐酸,登记在硝酸出库本上,致使硝酸实际储存数量与台账登记不符。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台账登记、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华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