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25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2024年07月14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xxx宾馆三楼门厅上侧应急照明设备损坏,存在治安隐患。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