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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42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31:2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42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xx。

现查明:2024年07月17日10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xxxx(唐x)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现,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记录数据存遗漏,其中2024年7月15日和7月16日的盐酸使用登记未登记,与实际存量有出入,未按规定登记易制爆化学品流向。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