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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69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32:2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69号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x。

现查明:2024年7月2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检查河XXXX有限公司实验室时发现其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急演练组织台账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内保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