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667号
违法行为人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24日12时至14时30分许,河北华x岩棉制造有限公司的监察部负责人熊洪x指挥工作人员擅自关停压块车间脉冲布袋除尘器6,构成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熊洪x对自己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唐山生态环境局曹x甸分局提供的笔录资料、现场录像、处罚决定书、证人笔录、嫌疑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熊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