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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562号

发布日期:2024-07-31 16:35: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56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xxx。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脱硫剂有限公司化验室,储存盐酸、硝酸,库房内未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